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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日前一審宣判,合議庭法官判了冷血凶手鄭捷4個死刑,這項判決獲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,檢察官的起訴完備,與法官的適法裁判,雖不能改變既成的事實,但至少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。這件案子的判決,對那些執意「千古艱難唯判死」的法官,不知道能引起什麼樣反應,是竊喜於案子沒找上自己,還是說即使分到案子,依然能為連道歉也不願對被害人家屬說的鄭捷找到生機?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這4年來,自馬英九總統發布實施兩國際公約後,法院判死定讞的人數逐年下滑,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,隔年7人,102年為6人,去年更只剩下1人。這可不是台灣的治安變好了,而是法官找到了可以不判死刑的「理由」,拿兩公約當擋箭牌。期間,包括湯姆熊割喉魔曾文欽、輔大女生白骨命案凶手黃文進、性侵殺害少女的許川,先後都被認定尚有教化可能,獲判無期徒刑。民意對判決反應激憤,有婉君直接嗆聲,拿國際公約當擋箭牌的法官,根本不配當法官。實際而言,兩公約的法律定位與我國刑法平行,並無較高的法位階。因此,在台灣主流民意仍不主張廢死,而立法院也未對現行刑法中死刑修法廢止前,部分法官屢屢拿兩公約,作為替凶手找出一線生機的「免死金牌」,無疑架空我國死刑制度的量刑考量。至於兩公約所訂「最殘忍的謀殺案才能判死」,主要是要求法官對死刑判決的慎用,這種抽象的法律規定,絕非法官以凶手犯後有悔意為由,漠視其犯案時凶殘的惡行,做為免死的藉口,否則鄭捷若說有悔意,法官是否也可引為免死的理由呢?備受矚目的孫國晃焚殺博士生案,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連續2次將死刑撤銷發回更審,引發外界質疑法官是否堅持不判死,果真如此,該法官就該自為判決,寫出被告不該判死的理由,來說服死者家屬及社會大眾。法官可以不在乎被外界譏為「恐龍」,但卻不能背離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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